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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6民初55号

(2016)黑0706民初5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闫某某,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文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阚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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