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6)黑0706民初55号

(2016)黑0706民初5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闫某某,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文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阚 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