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6)沪0120民初3185号

(2016)沪0120民初3185号
  原告蒋某甲,女,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乙,男,1953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蒋某丙,男,194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蒋某丁,男,195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第三人蒋某A,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第三人蒋某丙、蒋某丁、蒋某A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乔 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微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