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甲,女,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乙,男,1953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蒋某丙,男,194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蒋某丁,男,195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第三人蒋某A,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第三人蒋某丙、蒋某丁、蒋某A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乔 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微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