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倪某,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金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