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某某物业公司工人,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10年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伊春市新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庭下已将欠款还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00元,由原告承担50%。
审判员 刘养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