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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963号

(2016)沪0115民初4963号
  原告李某,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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