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海,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被告王X,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海与被告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海因找不到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金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