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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1192号

(2016)沪0115民初11192号
  原告栾某某,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江立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栾某某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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