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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3266号

(2016)沪0115民初13266号
  原告欧某某,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何某,女,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欧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之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 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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