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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7民初22号

(2016)黑0707民初22号
原告程某,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
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50%。
审判员  刘养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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