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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5849号

(2016)沪0115民初15849号
  原告常某,女,1990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杨立政,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郭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3月1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裁定移送本院的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于2016年1月18日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常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上述两案之间的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诉讼,故后诉应予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 杨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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