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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161号

(2016)沪0115民初25161号
  原告余某某,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张婷,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女,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葛蓓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米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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