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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449号

(2016)沪0115民初25449号
  原告李某,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某,女,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韩镪,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思浩,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宣志鸿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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