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6)沪0115民初11138号

(2016)沪0115民初1113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3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甲,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顾某乙,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绍嘉,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某某,女,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顾某甲、顾某乙诉被告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顾某甲、顾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某、顾某甲、顾某乙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戴 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米会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