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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6867号

(2016)沪0115民初26867号
  原告寿某甲,男,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乙,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女,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丙,女,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丁,女,1953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寿某A,女,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B,女,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某甲诉被告寿某乙、徐某某、寿某丙、寿某丁、寿某A、寿某B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寿某甲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树 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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