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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3.本告知书由税务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
4.本告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罚告”,稽查局使用设为“稽罚告”。
6.本告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