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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684号

(2015)棣民初字第1684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薇,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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