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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535号

(2015)汝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某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薛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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