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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012-1号

(2015)巩民初字第4012-1号

原告白某某,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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