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宴,别名罗强、“眼镜”,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五星乡荣誉村3组。2005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序雄(自报),别名陆雄,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桥江东乡甘柒村六组。2003年1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2月19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显琳(自报),别名“小白脸”、“阿彪”,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岗东乡安溪村4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宴、陆序雄、李显琳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005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宴、陆序雄、李显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罗宴、陆序雄、李显琳伙同胖子、小孩(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新城邮电局门口附近,遇被害人覃锐钢途经此处。被告人罗宴等人上前拦住覃,以覃打伤其老乡为由,向覃索要财物,遭覃拒绝。后被告人罗宴等人强行将覃拉到一小巷里,合力将覃按倒在地,被告人罗宴还用脚踢打覃的腹部。期间,胖子趁机抢去覃一台黑色摩托罗拉V3型移动电话及人民币106元(以上赃款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501元)。得手后,被告人罗宴等人携赃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无法起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被害人覃锐钢的报案及其对被告人罗宴、陆序雄、李显琳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罗宴、陆序雄、李显琳分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三人的相互间的辨认和分别对作案现场的辨认,赃物估价证明和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被告人罗宴、陆序雄的前科证明,被告人罗宴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