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佛刑二终字第15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信荣(绰号“黑皮”),男, 1976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石首市新厂镇茅林口村三组,2006年4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伟珍,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信荣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5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信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2日15时许,张明利、施爱龙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南面铺位处赌博时,和被告人赵信荣等一班湖北籍男青年吵架后离开。当张明利、施爱龙走到厚西市场胡水堂经营的烩面馆门口时,被告人赵信荣伙同陈军、吴先平(另作处理)、“明强”、“老鼠”、“永发”等人(均另案处理)持螺纹钢条、钢管和菜刀上前攻击张明利、施爱龙,胡水堂走出面馆时也被殴打。被害人胡庆武上前劝阻,赵信荣用螺纹钢条殴打胡庆武头部、背部,将胡庆武打倒在地(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用脚踩住胡庆武背部伸手掏胡庆武的左后裤袋,抢走637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庆武(胡水堂的哥哥)的报案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报称2006年4月2日16时,其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胡水堂经营的河南烩面馆内休息,突然听见外面很吵,其出去看见烩面馆旁边有10名男子手持螺纹铁棍、钢管和刀,围着其弟弟胡水堂、朋友“爱龙”殴打,其上前劝阻,一名身材较肥、留着平头的男子手持一条螺纹铁棍殴打其背部,其被打倒在地上,该男子还用脚踩着其背部,伸手进其左后裤袋拿其裤袋内的钱,其急忙用手去抓住该男子的手,另外一名长头发的男子也持螺纹铁棍打了其大腿,其手一松,较肥的平头男子便将其左后裤袋里637元拿走,其抱住该男子的脚不让他走,被该男子用螺纹铁棍打了后脑部一下,被抢的637元中,其中100元面额的有5张、50元面额的2张、10元面额的2张、5元面额的3张、1元面额的2张;经辨认,被告人就是持螺纹铁棍打其背部和头部并抢走其637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