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罗X在本案中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起诉书认定,本案中罗X只参与了两次作案,而且每次作案,罗X只是起带人作用,作案过程中至始至终没有使用凶器和暴力,也没有从事诸如打人、搜身、抢钱等主要的抢劫行为,罗X在作案过程中做什么事,自己不能决定,均由其他被告人指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罗X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罗X出生日期为1990年1月25日,年仅15岁,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罗X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本案中被告人罗X,作案手法简洁,未使用凶器和暴力,人身攻击性不强,同时,罗X参与抢劫的金额共计600元,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次,罗X的参与抢劫的目的,只是想获得一些零用钱,满足个人的虚荣心,其主观恶性较小。
2、案发后,罗X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坦白了自己所有的罪行,而且说出了被害人吴文炳的姓名,为公安机关顺利找到被害人取证作了贡献。
3、本案适用论罪程序,根据规定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4、罗X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滑入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罗X自幼没有父亲,家庭残缺,长期缺乏父爱和管教,由于没有父亲,家里所有经济来源仅靠从事清洁工工作的母亲,基本生活都不能维持,家境非常贫寒,又是低保户,每年都要政府给予救济。也因此,罗X只读到初中就辍学在家。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情感是很脆弱的,很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而且罗X生性胆小,家境又不好,内心深处充满了自卑,总想在家庭之外寻找一种安全感,或者说是一种寄托,这样一种境地是非常值得人们去同情的。只是由于年少无知,自我把持不够,才滑进了这样一种看似友善,实则危险的“朋友圈”中去了,任由朋友的摆布,以致铸就了今天的错误。
审判长、审判员,每一位青少年都希望自己有一个完整美满的家庭,希望自己有一段无忧无虑的青春年华,然而,现实生活却有那么多的挫折与不公平,对于一个成人,这也许不能作为怨天尤人的借口,但命运对于被告人罗X来说,确实是那么的不尽如人意。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罗X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论罪态度较好的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对罗X的处罚。也许,今天他还不能体会到这是多么的重要,也许,现在他还不知道这样一个机会有多么的珍贵,但,唯有此,才能使我们对他的挽惜得以平抚,唯有此,才能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