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法院用)
( ) 刑 字第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 年 月 日以 检 诉〔 〕 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犯 罪一案,根据 人民法院( ) 刑 字第
号关于《同意移送(改变)管辖决定书》的决定,本案改由 人民法院审判。现将起诉材料退回你院,依法重新办理移送起诉事宜。
附:一、该案卷宗 卷;
二、证据材料 件。
(院印)
年 月 日
样式128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制订,供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改变)管辖决定书》以后,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退回起诉材料时使用。
二、本样式系填充式,一式两份:一份入卷备查;一份连同《同意移送(改变)管辖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