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当事人用)
( ) 刑 字第 号
:
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以 检 诉字 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犯 罪一案,根据 人民法院( ) 刑 字第 号关于《同意移送(改变)管辖决定书》的决定,现该案已改由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特此通知。
(院印)
年 月 日
样式130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或者改变管辖决定书后,通知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系填充式,一式数份:除一份入卷备查外,另根据本案当事人的人数填制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