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用)
( ) 刑 字第 号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于 年 月 日以 检刑诉( )号起诉书,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犯 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认为有必要改变管辖,由本院审判此案,并于 年 月 日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
特此通知。
(院印)
年 月 日
样式129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制订,供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并已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时使用。
二、本样式系填充式,一式两份:一份入卷备案;一份连同《改变管辖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