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
,决定不批准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如你(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国税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做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 ”:填写本级国税机关代字,如:“宜昌”填写“宜昌”;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 )”:填写该决定书当年的顺序号;
(4)台头“ ”:填写申请人名称;
(5)“提出的”后的“ ”:填写许可项目名称;
(6)第二段“ ”:填写不予许可的理由;
(7)第三段“ ”:分别填写上一级国税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8)本决定书须加盖本级国税机关行政公章;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国税机关归档,一份向同级法制机构报备,一份传递给基层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