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XXXX)武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原裁定;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请求将本案移送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为XXXXX,但并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未采纳。上诉人认为:1、本案上诉人实际居住在XXXX,且居住满一年以上。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的管辖权书面异议申请书后,未查明事实,套用证据规则,置上诉人居住于XXXXXX的客观事实不顾。2、本案诉讼材料的送达是上诉人接到法院或邮局的电话通知后,上诉人亲自跑去才取得这些诉讼材料。而这些诉讼材料邮寄至XXXXX,并没有上诉人的签收。这更证明上诉人已不在XXXXX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住所地虽然是XXXXX,但是上诉人的实际经常居住地却在XXXXX,且居住满一年以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显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常州市XXX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