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被告驾驶员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驾驶员无证无照驾驶摩托车,在公共场所不注意行车安全超速行驶,将原告撞伤,已构成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在有能力有条件保护现场与及时报警的情况下又没有及时报警。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等多处规定,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通过原告方向法庭出示的大量证据证实:本案原告是在AA镇卫生院对面商店门口处即非通行道路的公共场所被被告撞伤的,事故发生时,被告车速很快,即原告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告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二、被告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及计算依据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先是就近在AA镇卫生院治疗,但因乡镇卫生院治疗水平有限,受害人治疗多天仍不见效果,经与被告人协商,受害人转到医疗条件较好的AA医院治疗。在此期间,除去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被告还应承担受害人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加之受害人虽已出院,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仍需要休息与复查,休息的期间以两个月计,加住院13天,共为73天,按 K省2004年行业工资标准,应赔偿1625元;继续治疗费仅做CT一项就需230元,加之其它花费,500元应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费用。
此致
AA县人民法院
AAA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