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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不予确认用)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不予确认用)
(
)
确字第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写明中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写明确认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提出申诉。




(署名同样式九)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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