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某某路。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某某厂
住所:苏州市*区某某路
负责人:金某某 电话:*******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7月18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申请人工作时间8小时的工资为1140元,加班每小时的工资为9元,星期六不休息。
2011年8月18日上午9点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投放滑石粉和颜料时,右手的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不慎被机器搅伤。伤后,申请人被送往苏州市*区*街道卫生院和苏州市*人民医院治疗。
被申请人既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请贵仲裁委员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致
苏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