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重庆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果大道X号,法定代表人:XXX
请 求 事 项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1826元(计算方法:3485.50元/月×12个月)。
事实及理由
1999年,申请人受聘在重庆XXXX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只签订了用工协议,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两次分别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月1日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四次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均为操作工,约定的工时制度均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均为每月15日前。
提起仲裁申请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3485.50元。考勤为被申请人纸质考勤表。
从201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书面处罚决定:给予留用察看六个月,扣款200元,暂停工作,待岗培训。其处罚理由是:申请人下班未接受检查,保安要求脱衣服进一步检查时,申请人拒绝。但申请人并未马上出厂门离厂,而是返回车间(其他几名未接受检查的工人也未出厂,同样也返回车间)。事隔近3个小时,保安才向保卫处报告,这时保卫处才会同有关人员对重点部位排查,在废料回收箱中发现有大约20公分长的裸铜线。同时,处罚决定载:经对当班工人调查询问,均表示不知情。
据此,申请人认为,第一,保安的违法搜身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不予接受;第二,此事件不是申请人所为,不应当予以处罚;第三,被申请人适用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无拘束力;第四,该决定是对分厂的处罚,不应一并处罚申请人。
另外,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无正当理由扣发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其单位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X日以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一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依法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申请单位:申请人将于2014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结算所有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核发福利待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因被申请人不履行通知所告知的义务,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第47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诉至贵委,尊请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2014年11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