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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长X(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丁俊X律师担任高某涉嫌虚空发票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对公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时,被告人都明确表示当庭自愿认罪,鉴于此,辩护人做的是罪轻辩护,而非无罪辩护。
二、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1,增值税是1994年我国税法中新增的税种,在1997年的刑法中就有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对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也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去打击,但是没有虚开普通发票罪的规定,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增设了这个罪名,国家之所以让某种行为入刑,是站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的角度考量的,14年以后入刑,说明该罪是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种罪名。
2,从侵犯犯罪客体角度分析,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税收征管制度。从财务这个角度,发票是购销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的支付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如果虚开发票,会导致会计凭证与真实交易不符,那么国家对国民经济数据的掌握会出现误差;从国家税收征管这个角度,虚开发票可以让不法经营者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稅种的纳税额,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虚开发票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是真正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使用环节,虚开的发票被不法经营罪可以用来逃税,可以让相关行为人用虚开的发票对公司财产或者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实施窃取、侵吞、骗取等危害行为,于是就衍生出了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犯罪的发生,即对发票的虚开行为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开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仅仅是一个虚开发票的主体,他并未实际使用虚开的发票实施其他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从违法所得的角度分析,被告人获利较少。根据庭审中审判长对被告人发问可以获悉,被告人开票金额虽然高达6100余万元,但是佣金的收取比例为0.2%,获利总计十万余元;虚开的发票的用票人用该普通发票多列成本较少所得税税额时,是按照3%的税率来冲抵的,票据使用人的获益相当于开票人的15倍。刑法第205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虽然没有规定虚开发票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营利数额的大小应该是法院衡量被告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3、从该罪要给予刑事制裁的犯罪主体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制裁的主体包括虚开发票的主体,介绍虚开发票的主体,具体使用虚开发票的主体。本案中被依法提起公诉开庭审判的10名被告人从身份上来区分,或者是开票人、或者是介绍开票人,没有具体适用虚开发票的主体。辩护人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虚开的发票的具体使用人身份非常敏感,包括中国***上海分公司,中国**、中国**等国企甚至央企,本案中貌似使用票据的主体没有被追责,这种严重的主体没有追责原因多多,根据罪刑法定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要考虑个案平衡,既然票据使用者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虚开发票罪即使因为司法实践责任被起诉并开庭审判,但是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自然要给予罪责刑相适应的较轻的刑罚。
三、被告人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详列了相关的量刑情节,辩护人在作一个归纳和补充。
1、坦白情节。被告人归案后的8份笔录口供都是稳定的,虽然是被动归案,但是归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立功情节。被告人归案以后,对知悉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其他的刑事犯罪,节约了司法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自愿认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配合法院的庭审,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愿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可以从轻处罚。
4、初犯偶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等,所以人身危险性不大,请求法院能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5、愿意补交税款,愿意接受法院的罚金,同时会全面履行判决确定的被告人应该缴纳罚金的义务。
四、量刑建议
1201028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提出: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杀人放火抢劫抢劫等恶性暴力犯罪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对经济犯罪要用财产刑平衡自由刑的方式进行处罚,这也就是为什么虚开发票罪的法条量刑幅度两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12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个判例,被告人三名,涉案金额3.2亿,罪名为虚开发票罪,主犯有坦白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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