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朱某某的委托,指派李滕滕律师担任其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9月初离开婆家,截至开庭时止,分居已有两年时间。
1、期间原告多次试图回婆家居住生活,均被被告家人无理阻拦,录音中被告家人多次声称原被告已经离婚或达到离婚的条件了,并恶语相向,将原告撵出家门。甚至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脸上、手上仍留有疤痕,证据中有照片为证,以及原告现在的疤痕可见。
2、被告家人也将门锁换掉,致使原告有家不能回。
3、原告曾与2013年5月份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后将近一年的时间,双方感情仍然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也没有主动找原告缓和关系,或者接原告回婆家居住。
以上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也已名存实亡,双方分居已有两年之久,且原告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夫妻关系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望法庭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二、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共同承担债务,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1、原告婚前嫁妆应为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应与返还。原告方提供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说明,原告所陪嫁的物品。
2、双方婚姻生活期间,因建养鸡棚、经营养鸡场,欠下王某某债务1.3万元整,以及欠下原告的哥哥7600元
3、双方共同的财产养鸡棚,依法分割,或者折价给被告,抵偿原告所承担的债务份额。
三、双方共同的女儿,希望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自原告被撵出家门后,被告家一直不让原告见女儿,有录音和报警记录为证。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与女儿的母女感情。原告希望抚养女儿,是一个母亲正常的合理的要求。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支持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