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XXX元为基数,从X年X月X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月息X%计息);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XXX系XXX工作人员,2014年9月22日,原告在被告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以帮助亲戚过帐的名义,向原告借用汇票贴现款3050000元,承诺只须30分钟即能归还到原告帐上;出于对被告及其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2014年9月24日原告将3050000元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汇到被告XXX帐户,被告出具借据;2014年9月26日,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XXX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仅归还原告5万元;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至今仍未将欠款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X除应该偿还原告本金300万元外,还应支付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X%支付。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