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合计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168万), 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3年1月9日被告在原告的销售代理公司即:XXX企业策划有限公司XXX分公司销售总监XXX手里认购了一套别墅,房号为2号楼101室,于同年1月29日前分两次(金额为100万,97万元)付清了所有购房款项;后被告缺钱周转,与XXX商定:XXX以365万的价格回购该套房屋,并先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面的尾款XXX分四次(金额为50万、50万、100万元、160万)支付给被告,被告不当得利168万元整。2013年10月29日,XXX涉嫌合同诈骗被X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明:XXX用于回购该套房屋的款项来源全部系其犯罪所得,且因XXX诈骗,原告共向受害人垫付了肆仟余万元。事发后,原告曾多次并发律师函向被告催讨该笔不当得利款项,但被告至今无返还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