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X乡X村X号。
被告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人,住址XX县X乡X村X号。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甲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80000元)和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约定的还款日)约定的还款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24%)xxx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清偿时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二、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以借钱卖房为由向原告借款八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垦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乙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