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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河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离婚请求,但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这就成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我认为,无论根据事实,还是依照法律规定,甚至是结合人伦道德观念,本案都应当判决离婚。具体理由是:

一、被告的确存在生理疾病,而且该病是婚前就患有的,这应当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对此,不仅可以从风湿热或风湿性结节病的病理学方面找到理论根据,而且也可以从原告和被告的结婚时间及被告患病时间上作出判断。因为被告的病情表明:结婚一个半月达到这种程度是不可能的。所以,被告所谓婚后感冒及房屋潮湿引起的说法显然是缺乏理论和事实根据的。当然,作为原告在婚前对此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精神准备,从心理上对被告产生怨恨也是可以理解的。客观地说,被告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应该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实事求是地告知了原告,也许就不会草率地结婚,或者作其它处理,事情也就不会闹到这种地步了。这一点正是本案当事人产生矛盾进而发生感情危机的根本原因。

二、被告的疾病虽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即: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正如被告所说:该病不能生气和劳累,应注意营养和休息。病理学告诉我们,该病能够反复发作,禁忌妊娠。换句话说,生育带来的危险性随时可能发生,那么能否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就可想而知了。至于能不能治愈,原告没有证据,被告也没有根据,连专家也不敢下结论。事实上,治愈率并没有科学数据,我们参与审理本案的非专业人员更不能妄加判断了。对于此类情况,司法解释采用了模糊概念,即“难以治愈”。至于如何定位难与不难,不得而知。本案中,被告答辩说暂时不能进行性生活,实际上需要治愈才可能过性生活。那么,究竟需要多长时间,能不能治愈,治愈需要花费多少钱,治愈的标准和治愈后应该注意的事情等等,都是未知数了。我们能不能因为这种无法判断未来结果状态的惑然性,而让原告继续等待或者说“望梅止渴”。所以,对于这种不能作肯定判断的疾病,应该属于“难以治愈”的范畴,符合离婚标准。



三、治病是需要花钱的,究竟花费多少钱才能治愈,至今并没有可以预期的概念。所以,被告答辩状所说的原告怕花钱也不是没有道理。本案被告自2004年11月份结婚,2005年元月24日在医院确诊,仅仅一个半月。而开始治病到被告回娘家时不足三个月,已花费近万元,这些钱都来自双方的家庭。对于每年收入不到5000元的原告来说,治病的花费几乎是一个天文数字,不害怕才真正是没有道理的。原告的父母年近古稀,不可能接济或照顾本案当事人更长时间,被告同样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原告面临的问题是:夫妻的生活来源都存在问题,更不要说治病,所谓治愈只能是幻想而已。同时,还必须有人照顾患病的被告,作为独生子女,更有赡养两位年迈双亲的义务。这样一个沉重的负担,原告能承受得了吗?这样一种婚姻,即便是判决他们不准离婚,能维持多久?事实上,正如被告所说的:当原告的父亲发生车祸之后,由于原告的母亲必须照顾受伤的丈夫,无暇顾及被告,被告也只好由其娘家人接回照顾了。何况,对于两位风烛残年的老人而言,能够给予被告的照顾会有多少或多久呢?所以,原告不仅没有经济后盾,也没有人力资源支撑。

四、由于被告的病情,原告及其家人有一种被深深欺骗的感觉,这也是造成矛盾和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为原告是独生子,是父母的指望,但婚后的现实深深的伤透老人的心。本来可以颐想天年的愿望,却被反过来要照顾被告的现实所打破,抱孙子的想法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被告所说多次被拒之门外虽然不完全属实,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根据。而原告是不可能撇开父母的,在父母和妻子的天平上,原告难以抉择,现实是又不能不作出抉择。所以,精神上的、经济上的、感情上的各种压力都汇集到原告身上,他无法承受。久而久之,终于造成了同被告及家人的矛盾的爆发,导致互不往来,原有的感情随之逐渐丧失。事实上,婚后仅半年时间不可能形成稳固的夫妻感情,何况还是在痛苦的没有正常夫妻生活基础上生活的半年时间,谈不上真正的夫妻感情。这就是原告和被告的婚姻现实。

五、被告在答辩状中所说的原告心怀鬼胎,实际上涉及到婚姻与道德问题。原告和被告婚后基本上没有过正常夫妻生活,但原告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对被告来说,不仅没有尽为人妻、为人媳的义务,却造成了沉重的家庭负担。这都是婚前没有明确告知病情造成的。如果判决不准离婚,或被告所说不同意离婚,那么,在原告父母坚持不能接纳被告,原告又不能不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就是因为一纸婚约将要给原告终生的痛苦,给原告父母晚年留下难以退却的压力和遗憾。我们不仅要问,究竟谁应该背负道德负担?这样一种义务式婚姻,强行捆绑的夫妻,能幸福吗?能维持吗?充其量,不就是再延续半年时间吗?与其如此,长痛不如短痛,及早离婚不是更道德吗?所以,我建议双方还是在法庭的主持下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尽早结束这种已经死亡了的婚姻。也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决当事人离婚.



以上意见,请双方当事人考虑,也请法庭采纳。 

我的发言完了,请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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