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第 号
:
我局(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材料。经审查,属以下第〔 〕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不予受理(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印章)
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情况。
2. 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3.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