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第 号
:
我局(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材料,经审查,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所)决定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印章)
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
2. 本告知书中“联系人”、“联系电话”指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工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4.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