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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  )  字第  

 

  兹证明养父母          夫妇与养子(女    协商,于        日达成解除       

        养关系协议,并于        日依法登记。(经协商,    与生父母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1.本格式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2.经当事人申请,可加入“经协商,   与生父母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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