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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我局税务人员 等 人(税务检查证号码分别为: )前去你处查询 的 情况,请予支持协助。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及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帐户进行查询时使用。
3.抬头填写具体市、县银行及其办事处名称,也可填写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 等”横线处填写检查人员的姓名。
6.“税务检查证号码分别为: ”横线处填写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编号。
7.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
8.“前去你处查询 的 情况”中第一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名称或姓名,第二横线处填写“存款帐户”或者“储蓄存款”。
9.本证明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10文书字轨设为“许”,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许”。
11.本证明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