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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冻结你(单位)在
的存款(大写) (¥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时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5. “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
7. “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8.本决定书应与《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9.本决定书与《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金融机构后送达纳税人一份。
10.文书字轨设为“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冻”。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