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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请从 年 月 日 时起冻结 在你处的存款帐户 号的存款(大写) (¥ )元。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
存款帐户余额: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 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应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存款帐户余额指税务人员冻结存款前查询时的存款余额。
8.本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本通知书时,要求签收时间不但要写明“年”、“月”、“日”、“时”,而且要具体写明“分”。
9.文书字轨设为“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冻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