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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查处,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时使用。
3. 未经立案查处又未发现问题的,本结论由稽查实施环节人员填写;经立案查处又未发现问题的,本结论由审理环节人员填写。
4.本结论应由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批。
5. 本结论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轨设为“结”,稽查局使用设为“稽结”。
7.本结论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一份送征收管理部门,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