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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规定,我局已依法解除对 的 实施的查封、扣押,请解除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限制。
附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解保封〔 〕 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通知有关机关协助执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根据 规定”横线处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一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条款。
5.“我局已依法解除对 的 实施查封、扣押”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7.文书字轨设为“协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二”。
8.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