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典当准入审核 |
受理机构 |
市场建设处 |
负责人 |
陆礼华 |
承办人 |
林迪华、王伟鑫 |
办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依据种类 |
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需提交的相关 文书材料目录 |
一、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拟设立典当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等; (二)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三)出资协议和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 (四)自治区经贸委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自治区经贸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自治区经贸委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八)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自治区经贸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五)自治区经贸委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
办事条件 |
一、典当行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
办事程序 |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向当地经贸委(经委或商务局)上报有关材料。 二、地州市经贸委(经委或商务局)接收并核实推荐材料。 三、自治区经贸委依据审核要求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办事时限 |
按照商务部上报期限,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审核事项有 无数量限制 |
无□√;有□ |
是否需要到其 他机关办理相 关许可事宜 |
否□√ 是□ 相关机关的名称: |
收 费 |
无□√ 有□ 收费标准: 收费种类: 收费依据: |
结果告知 |
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
办事纪律 |
1、明确处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3、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向申请企业索取礼金、礼品,不得接受企业宴请,禁止不合理收费。 4、对在办事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收取费用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 承办处室领导监督;2、分管领导监督;3、主管领导监督;4、自治区经贸委法规处、监察室监督。 外部监督:1、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2、人民法院监督: 3、社会监督。 |
监督电话 |
市场建设处:0991-4546970 监察室:0991-4521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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