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发布( )人字第 号
1.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2.员工服务满25年以上,年满55周岁者,可申请退休。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3.1年满60周岁者;
3.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4.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失残视觉者;
4.2失残听觉者;
4.3失残语言功能者;
4.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5.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6.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7.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卷本,呈转总经理核定。
8.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