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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书(二)

纳税担保人

 

经济性质

 

地址

 

纳税人

 

经济性质

 

地址

 

应税商品(项目)

 

担保形式

 

担保应纳税额

人民币大写

 

担保期限

和担保责任

    年  月  日前担保纳税人税款,否则由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税款。

附:用于担保

的财产证明

 

纳税担保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字:

税务登记证号码:

 

 

(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税务机关,一份由纳税担保人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附:

 

  纳税担保书专门用于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事前防备、控管措施。纳税担保主要包括保证人担保及财产抵押。

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或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或者欠缴税款,纳税人需要出境而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可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

 

  中国境内具有纳税能力(即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或财产支付其担保的税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对象即纳税人,应写明纳税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担保范围为应税项目及应纳税额。担保形式可填写实物资产担保或保证等信用担保,一般为实物担保形式。担保人所负担保责任是自签字之日起至规定期限前担保纳税人结算税款。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结算,则担保人负代为缴纳税款的责任。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主要是有关财产评估证明、房产证明、有关担保财产原始凭证等,附于担保书之后。

  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担保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税务机关,一份由纳税担保人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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