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 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 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 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 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 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
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 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十一条 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对所主任的决定意见确有异议的,可以向合伙人扩大会议提出复议,复议程序按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将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十三条 承办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或合伙人扩大会议复议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生产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若有违反,该案不得不归档,且按本所相关规定对承办律师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