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律师事务的章程的规定,为保证本所律师办案质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维护事务所的整体形象,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所律师承办案件实行案件会商制、合议制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制。参加会商、会议及疑难案件讨论的律师必须保守当事人秘密。
第二条 案件会商制适用合伙律师和特邀律师,合伙律师和特邀律师对其所承办的案件不论案件大小、疑难程序均应由二人以上进行会商,作成诉讼文书并署名,共同确定诉讼思路和策略。
第三条 案件合议制适用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兼职律师对其所承办的案件不论案件大小、疑难程度,均应由三人以上进行合议,作成合议笔录并署名,共同确定诉讼方案,进行证据分析、拟定代理或辩护提纲。
第四条 案件讨论制适用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承办。本所全体律师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报主管业务的副主任批准,可提交全所律师业务大会讨论,以集中全所律师的智慧,保证重大疑难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五条 案件会商制和合议制由承办案件的律师在本所律师范围内自愿组织协作和商讨,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每星期五下午三点钟至六点钟为本所全体律师业务学习会议日,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为:
1.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
2.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3.本所已往典型案件和报刊登载典型案件的研讨学习。
第七条 律师业务学习大会每一期的具体内容由业务副主任会同主任确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业务副主任组织落实和监督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伙人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