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用新型名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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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 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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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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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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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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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 请 人 |
姓名或名称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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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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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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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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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专利 代理 机构 |
名称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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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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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原专利 申请 |
实用新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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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申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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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案申请费 元,已通过 □邮局 □银行 □专利局收款处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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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2.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3.权利要求书 份 每份 页 4.说明书附图 幅 每幅 页 5.说明书摘要 份 每份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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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附加文件清单 □代理人委托书 □要求优先权声明 □优先权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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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述以外的发明人 |
(12)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
(13)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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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第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或应审查员要求分案的,应使用本表提出。同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分案后的说明书(必要时,应包括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等申请文件,并对原申请作相应修改。
第二,申请文件一式2份(正副本各1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不得复印。
第三,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第四,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第五,本表第(1)、(2)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第六,本表第(3)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
第七,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5)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5)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5)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第八,有多个发明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4)、(5)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在第(11)、(12)栏中,本表第(13)栏应由第(5)或第(6)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本表第(6)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2人。
第十,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第十一,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